实践中,
受让人取得了
商标专用权后,不承认转让以前曾与他人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向法院起诉主张对转让人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无效。这显然不利于已有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关系的稳定,可能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第20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肯定了注册
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执行,比如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则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终止等内容的,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