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
伪造、
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
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
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
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
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
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
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
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