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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抗辩的事由

停止行政拘留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点: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另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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