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孩子另一方监护人协商,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转移抚养权并按能力支付抚养费。
(二)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说明自身无抚养能力的情况,如经济困难、身体状况不佳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三)若孩子父母均无抚养能力,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四)若没有上述近亲属,可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