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申请人称:2015年9月9日,在温州上特阀业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公司在组织货物装卸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了温龙安监管罚〔2016〕综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该事故死亡人员不是温州上特阀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申请人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不应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