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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的地域管辖

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通常是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个原则。

意思就是由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

这里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那个地方不算。

要是夫妻当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就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一方起诉离婚的案子,就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要是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

最新修订: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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