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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强奸罪的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3-05 02:44:13 已帮助44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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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受害人彭某某实施了强奸,依据的仅仅是彭某某陈述这个孤证。

一审判决认为:“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这完全不是事实。

首先,上诉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否认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遑论“印证”强奸。

其次,所谓证人证言,包括受害人之父彭之父、同学赵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是:“彭某某称自己被陈某强奸。”如果这都可以印证的话,其印证的范围只能是:彭某某作过上述陈述(陈述过自己被强暴),根本不能印证上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再次,彭之父、赵某的证言均系传来证言,且与彭某某陈述相互矛盾。赵某的证言称彭某某于2014年8月3日下午到其家中,告之自己被强奸;彭之父证言称2014年8月3日上午12时许,彭某某打电话告之自己被强奸,而彭某某的陈述却是先告诉赵某然后再打给彭之父的。果真如此,则彭之父不可能在上午12时许得知此事,可见,证人证言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根本不相吻合。

二、事实上,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不伦不恋,应当以道德和纪律等规范加以调整,却不构成犯罪。

基于这个原因,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不愿承认与受害人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而上庭审中,最终承认双方是师生恋,自愿发生关系,并有亲密接触等,这完全是符合事实的。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这完全违背了事实。

1、上诉人当庭供述具与彭某某存在师生恋。

2、受害人请上诉人带她去买学习机和复读机中,之后自愿与上诉人同处一室,同吃、同住、一起看电视、聊天,并自愿留宿上诉人家中,都说明二者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师生关系,既使在上诉人出门为其买学习机期间,受害人也没有试图逃跑和呼救。而且受害人陈述:“早上6点,我就醒了,我不想起”,这些都不是缺乏安全感的表现,根本不符合刚刚被强暴后的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特征。之后,又欣然接受上诉人为其送行,为其买车票,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可以印证。

3、通话清单显示,受害人从上诉人住所走后,双方有三次通话,而不是受害人所陈述的“第一个电话我没接。”可见,直至双方分别后并无异常。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作为上诉人的邻居,期间没听到什么动静,也没发现什么不对,也没有呼喊声。这充分证明,是受害人陈述不实,所谓“我大叫,叫他走开”的陈述,安全是子虚乌有。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强暴行为,更不存在强奸犯罪,而且,诊断证明书证明受害人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这从另一个侧面发映出受害人确有早恋现象,而本案的师生恋疑点不能合理排除。

四、本案的鉴定意见只能证明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密接触,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插入”要件,更不能证明暴力和强迫。

化验单证明:阴道分泌物中未查到精子,是否属强奸,包括既遂或未遂的证据均不充分,定罪及量刑都缺乏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某

2015年3月16日

上面是一份强奸罪的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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