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买卖合同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不影响其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仍可作为处理后续事宜的依据。
(三)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行为解除,另一方仍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