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价款
严格执行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对复垦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比例分配。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文件确定的农户9.6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7万元/亩的保护价基础上,农户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到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2.1万元/亩。重庆宅基地复垦统一按照复垦面积补偿后,不再对建(构)筑物、
宅基地使用权、
购房补贴等进行分类补偿。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