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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