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几点,供你参考:
1、按合同有关要求,合同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当然也不能作为材料采购依据(应该说这是施工单位的失误)。
2、你所述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逐步确认施工内容,才进行施工,即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按照合同清单进行采购材料大量剩余,建议走设计变更处理(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提出的)。
3、报设计变更费用时,把用不到或是用不完的材料全部算进去即可。
当然,施工与合同不符处理过程要取得甲方的理解和同情,就好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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