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被告住所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嘞,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这里说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一直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可别把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算进去。
要是对方下落不明,那原告就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像是军人离婚案件之类的,那可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总之,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起诉离婚的案子,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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