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无证酒驾致死逃逸判几年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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