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检会(侦监)[]7号
(三)为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对不够犯罪数额起点标准、无侦查必要,且违法犯罪嫌疑人又未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一般不再立为刑事案件: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4000元的;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人民币1500元的;
2、因此浙江省的诈骗罪起刑标准是4000元以上就是对诈骗罪浙江省桌面规定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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