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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承包方之间要是为了方便耕种,或者是各自有自己的需要,那他们就可以把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互换了。

这一款规定主要是为了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更灵活、更方便些。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得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进行,而且得是承包方自己心甘情愿去做的事儿,是因为方便耕种或者满足各自需求才去换的。

通过这样的互换,双方能够调整土地的种植结构,改变经营方式,让土地的利用效率更高,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很有帮助。

不过,互换这种行为得按照法律法规来,也得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不能损害到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互换的时候得双方都商量好了,达成一致意见,还得签订书面协议,把相关的手续都给办理好。

最新修订: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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