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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可以参考以下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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