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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