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即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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