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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买房迁户口

以下是对双流迁户口办理的相关规定:

1.    购买商品或二手住房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

1.    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    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    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    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    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正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1.    在双流县市暂住满2年入户

前置条件:在双流县暂住满2年,已经在双流县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或以个体名义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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