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
要是案情比较复杂,期限到了还不能结束案件,那就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把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这里有四类特殊的案件,在前面说的期限到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话,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就能够延长两个月。
比如说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那些重大复杂案件;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规定延长期限之后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那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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