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今借钱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每月利息按照2%计算,于2010年4月18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或分批次还清)。如果到期不能归还,按照借款金额每月百分之八向钱某某支付违约金。特立此据。
注:刘某某签署此据时已收到钱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借款人:
年 月 日
注:1、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借款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目的是不还款时便于起诉;
2、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到期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未写还款日期的,从主张权利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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