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
(3)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
其一,从合同确认无效时起算;
其二,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其三,以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间届满日作为起算点。
(4)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受到伤害时,转化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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