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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