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可从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按自首处理。
(二)有立功表现,像揭发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能从轻判罚。
(三)如实供述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
(四)作为初犯、偶犯,诈骗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损失并获谅解,法院量刑会酌情从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