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有权利裁决先予执行的。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里,为了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仲裁庭具备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权力。
像那种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之类的案件,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清晰明了,要是不先予执行的话,那可就会对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裁定先予执行。
不过,先予执行得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通常还得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之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及时地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紧迫问题,防止因为诉讼程序太冗长而让当事人的权益没办法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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