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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笔迹鉴定

执行异议中的笔迹鉴定极为重要,是证据审查的关键手段。

若对执行依据里的签名等笔迹有异议,异议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会依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准许。

鉴定程序上,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或指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所选机构需遵循相关鉴定规范开展工作。

异议人得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充足的笔迹样本,这些样本要具有可比性与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倘若鉴定结果显示笔迹并非本人所写,那对执行依据将产生重大影响,很可能致使执行依据的相关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然而,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让执行异议中的笔迹鉴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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