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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复议机关

刑事诉讼领域,当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满意时,具备申请复议的权利。

倘若这一决定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要是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则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五日之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而若是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在庭审当场申请复议一次,倘若在闭庭之后才察觉到回避事由等情形,还能够在恢复庭审之前提出复议。

无论何种情况,复议机关都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其通知给复议申请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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