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客观方面包含着一些重要的内容。
其中有危害行为,还有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类的。
所谓危害行为,就是在人的意志掌控下进行的、会侵犯到法益的身体活动,这里面既包括积极去做的那种作为,也包括有特定法律义务却应该做却没做的不作为。
就像一个人明明有义务去做某件事,却因为各种原因没做,这就是不作为。
而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或者是一种现实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肯定会有的那种因果联系的时候,才能把这个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这样才能认定他构成了犯罪。
比如说在故意杀人罪里,一定要有杀人的行为导致了别人死亡的结果,并且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说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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