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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不得追加股东的股东

执行程序当中,通常会遵循“执行穷尽”原则以及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去追加股东的股东。

法人的独立人格角度来看,公司凭借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去对外承担责任。

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才能够追加股东,像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

而对于股东的股东,他们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债务承担的关联相对更为间接。

除非存在恶意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为,例如滥用股东的股东权利,通过操纵股东来实施逃避债务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动,并且符合法定的揭开公司面纱等特殊规则时,才可以考虑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法人制度的基本稳定。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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