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状况属于送达程序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通常来讲,传票理应在开庭时间之前的一个合理时间段内送达给当事人,这样能让当事人拥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应诉事宜。
倘若碰到了此类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的。
法院会对送达程序是否满足法定的要求进行细致的审查。
倘若确实存在着送达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状况,那么极有可能会致使此次的开庭程序失去效力,法院也就需要重新去安排开庭的时间,并且再次依照法定程序送达传票。
然而,如果当事人虽然传票的送达时间晚于开庭时间,但是实际上已经知晓了开庭这件事并且也参与了庭审,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被当作是当事人放弃了对送达时间存在瑕疵这一问题的追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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