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的哦。
倘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全部完成,像未足额缴纳出资这类情况,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呢。
这可是依据公司法中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而来的哦。
并且呀,在执行程序当中,如果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然而股东却有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时债权人就能够申请把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以自身的股权价值来偿还债务。
不过呢,这得通过法定的程序呀,得提供相应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法院的审查裁定等一系列流程呢。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