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额度是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
此外,若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等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也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立案追诉。相关法条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及量刑等基本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则明确了该罪数额标准与受贿罪等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