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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

代履行作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关键方式,意义重大。

它指的是当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若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成相同目的,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代为履行,也能委托第三人来履行,同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制度。

适用代履行需具备一些条件。

其一,要有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这一事实存在;其二,该义务必须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其三,代履行的费用要合理确定并向义务人征收。

在实施代履行之前,行政机关应当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并且在代履行的前三天要催告当事人履行等,通过这些法定程序,能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代履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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