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几种辨认笔录不能当作定案的根据。
首先,要是辨认不是由侦查人员来主持进行的,那就不行。
其次,要是在辨认之前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这很可能会影响到辨认的客观性,让结果不太准确。
然后,要是辨认活动没有单独进行,很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干扰,这样就容易导致辨认的结果不准确。
还有,要是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那些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当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那也可能会导致辨认出现偏差。
最后,要是在辨认过程中给辨认人明显的暗示,或者明显有让他指认的嫌疑,这就会影响到辨认的真实性。
这些情况都会让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受到质疑,所以就不能把它们当作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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