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走向解散这一节点时,对于出资的返还,有着特定的法律程序需严格遵循。
首先,必须开展清算工作,而清算人既可以是全体合伙人,也能由人民法院来指定。
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虽依然存续,但绝对不能开展那些与清算毫无关联的经营活动。
待清算结束后,倘若还有剩余财产,那就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处理;倘若合伙协议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就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要是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就按照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或分担;要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那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这也就明确了,出资的返还必须是在债务清偿完毕,并且按照上述规则确定好各自的份额之后才能进行。
然而,倘若有合伙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状况,那么这势必会对其最终的权益分配以及出资返还的情况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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