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若欲更改开庭时间,通常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可向法院提交申请。
例如突发严重疾病,致使无法按时参与庭审,此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亦或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如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无法到庭,那就得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被告务必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
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展开审查,倘若法院认定被告的理由合理且充分,便会作出变更开庭时间的决定。
反之,若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却要求变更开庭时间,法院通常不会予以准许。
这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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