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当中,通常情况下,惩罚性赔偿与允诺性赔偿是不能同时使用的。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法律为了惩处那些特定的恶意侵权或违约行为,会让加害方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它具备惩罚与威慑的作用,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某些情形就适用这种赔偿方式。
而允诺性赔偿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方承诺在特定情况下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果二者同时使用,很可能会使赔偿数额变得过高,这与公平原则以及以补偿性为主的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相违背。
不过呢,在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里,如果允诺性赔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具有合理性,同时也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经过法院仔细权衡各种因素后,可能会有特殊的处理情况,但这确实是极为罕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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