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并非特别法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特别法人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业主委员会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核心职责在于贯彻落实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各项决定等相关事务。
它并不具备特别法人所特有的性质与特征。
在实际运作中,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在物业管理等领域代表业主开展一定的民事活动。
然而,从法人分类的角度来考量,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特别法人的范畴。
它以其独特的职能和作用,在物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业主的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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