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规定: “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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