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丰富多样,涵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要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标注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也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状况下立下的,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要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除满足相应形式要件外,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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