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后 30 日起诉的起算点,是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时开始计算。
此规定意在让申请人尽快行使诉讼权利,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被长时间限制。
若申请人在 30 日期间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要特别留意,这里的起诉必须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像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还要满足起诉的形式与实质要件等。
一旦超过 30 日仍未起诉,被保全财产的一方就能够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若符合法定情形,就应当予以解除。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也兼顾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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