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所谓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资去认购公司股份,然而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里,却被记载为他人的那类投资者。
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讲,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着代持股协议。
只要这个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基于此有效协议,隐名股东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
不过,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去行使股东权利,而是要通过显名股东来间接行使。
在公司内部,如果隐名股东能够证实自己的实际出资等情况,并且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就可以请求将自己变更为显名股东。
但在对外关系方面,由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存在,善意第三人依据公司登记信息与显名股东进行的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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