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诉案件里,有关被告人的送达有着特定的法律规定。
其一,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通常是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人本人,要是被告人不在,那就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这一步极为关键,能让被告人知晓自己被诉的情况。
倘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就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办法,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拒收的缘由和日期,接着由送达人以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人的住所。
邮寄送达同样是可行的途径,以回执上所注明的收件日期当作送达日期。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经法院院长批准后,还能运用公告送达,不过这种方式一般是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达成时才会使用,当公告期结束,就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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