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较为多样。
倘若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展开,这无疑严重违背了法定程序,势必会大幅降低辨认笔录的效力。
另外,若在辨认之前就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这极有可能对辨认的客观性造成影响,如此一来,该辨认笔录的效力也会出现问题。
还有,倘若辨认活动没有做到个别进行,而是多个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效力也值得怀疑。
当出现这些效力瑕疵时,如果能够进行补正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还能维持其证据能力;但要是无法补正或者解释不合理,按照证据排除规则,该辨认笔录很可能不会被法庭所采信,也就不能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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