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可重新申请宅基地。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出去,但又缺少宅基地的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可以向村组织申请宅基地。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无宅基地的;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这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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