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这个阶段,存在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倘若需要补充侦查,既可以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去做补充侦查,也能够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并且,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只能有两次。
每次补充侦查所规定的期限是一个月。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回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的事实能够清晰明了,证据也能切实充分,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加准确地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予起诉等决定,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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