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申请人不正当地将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方案拿来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另一方面是,审查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因素,将不应当授权的技术方案错误地授予专利权,造成了劣质专利的泛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