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领域,当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处理时,若有补充侦查的需求,便可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
其一,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就好比犯罪嫌疑人的某些关键犯罪行为情节,像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等证据缺失或模糊不清,这就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来明确。
其二,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比如取得的证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就得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去收集证据。
同时,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虽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但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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