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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在林业管理领域,倘若有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的情况不符合国家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便能够代为补种,而所需的费用则由违法者承担,这便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不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执行,比如要作出书面催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他们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倘若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依法开展强制执行。

并且,行政强制执行还需遵循合理性原则,绝不能过度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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