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国家,环境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面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备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等行政命令的权力。
倘若相对人拒不执行这些命令,且满足法定条件,就能够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就像环保部门下达责令企业停止超标排污的行政命令,可要是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在经过催告后,便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其中包含催告以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环节,这样既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又能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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